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经 2026年7月17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乐山市。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乐山市辖区内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中华诗词楹联与时俱进。团结和带动广大文学爱好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探索新时代古典诗词楹联发展之路,致力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而共同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乐山市市中区马湖桥街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团结爱好中华诗词楹联人士,组织创作和研讨活动;
(二)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
(三)编辑出版《凌云诗页》《嘉州吟稿》等刊物,运营《乐山诗词楹联》微信平台,作为会员作品交流园地;
(四)举办诗词楹联讲座、学术研讨会,开展文学现象和思潮等研讨活动;
(五)每年开展中华诗词楹联学术研讨会,促进古典诗词楹联的创作与发展;
(六)与各类文学组织开展横向联系与学术交流;
(七)加强与台湾、港澳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楹联界的联系,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爱好中华诗词楹联,并有一定创作或研究能力;
(二)团体会员应以学术团体(分会)形式申请入会,享有个人会员同等权利与义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代表作一篇(首)、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填写个人简历及通讯处,由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作品发表证明、获奖证书等);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五条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本会妥善保存相关档案及会议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时,由提议方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代表的1/2;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会员共同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换届时,由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三)届中可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但负责人的调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得以通讯形式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时,由提议方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故无相关条款)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本会应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对财务签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职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在会长指导下,对财务收支进行预审;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并向会员通报,至少保存10年。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不是理事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活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其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管理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重新制发。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内部矛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违法的,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六十六条 本会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6年7月17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