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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经 2026年7月17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乐山市。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乐山市辖区内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中华诗词楹联与时俱进。团结和带动广大文学爱好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探索新时代古典诗词楹联发展之路,致力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而共同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乐山市市中区马湖桥街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团结爱好中华诗词楹联人士,组织创作和研讨活动; (二)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 (三)编辑出版《凌云诗页》《嘉州吟稿》等刊物,运营《乐山诗词楹联》微信平台,作为会员作品交流园地; (四)举办诗词楹联讲座、学术研讨会,开展文学现象和思潮等研讨活动; (五)每年开展中华诗词楹联学术研讨会,促进古典诗词楹联的创作与发展; (六)与各类文学组织开展横向联系与学术交流; (七)加强与台湾、港澳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楹联界的联系,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爱好中华诗词楹联,并有一定创作或研究能力; (二)团体会员应以学术团体(分会)形式申请入会,享有个人会员同等权利与义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代表作一篇(首)、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填写个人简历及通讯处,由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作品发表证明、获奖证书等);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五条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本会妥善保存相关档案及会议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时,由提议方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代表的1/2;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会员共同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换届时,由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三)届中可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但负责人的调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得以通讯形式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时,由提议方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故无相关条款)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本会应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对财务签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职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在会长指导下,对财务收支进行预审;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并向会员通报,至少保存10年。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不是理事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活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其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管理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重新制发。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内部矛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违法的,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六十六条 本会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6年7月17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 2026年7月17日
学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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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是原乐山市诗词学会更名而来,是乐山市区域内的诗词楹联创作者、研究者、教育者、爱好者自愿组织成立的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乐山诗词集粹》就是历史的见证。 2010年8月6日,在陈德忠、吴诗玉、陈元锐等乐山文化界、诗词界人士的倡导下,乐山市诗词学会在乐山市川剧院宣告成立,隶属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原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四川省诗词学会会长李维嘉,原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专委会主任、四川省文化厅厅长张仲炎,原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秀珍等老领导,省市级相关部门、社团负责人到会祝贺并致辞。 陈德忠为首任会长,唐勇为过渡期(2016年4月——2018年6月)会长,2018年7月,罗杜林当选为第三任会长。2019年4月12日,经乐山市民政局审核载册,更名为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罗杜林任会长。2024年3月17日,罗杜林再次当选会长。 2019年,开设首期楹联创作培训班(简称“海棠联校”),为乐山市培养出了一批实力强劲的中青年楹联创作高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良好影响;2019年,联合乐山大佛管委会和峨眉山管委会,成功举办“天下峨眉·大乘弥勒”国际诗词大赛;2021年,会同犍为县宣传部、犍为县诗词学会成功举办“千年古县·大美犍为”研学活动暨四川省诗词协会学术年会,获得了社会的交口称赞。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会刊原《凌云》报刊、《乐山诗词》更名为《嘉州吟稿》(内部刊物),并创建了《乐山诗词楹联》公众号,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相结合,让学会会员们有了充分的发表、宣传、交流平台,同时还建立理事会微信群和学会交流微信群,有利于工作安排、学习交流和投稿。 目前,学会队伍稳步壮大,现有会员166人,创作水平逐步提高,诗词楹联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现依托中华诗词学会建立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网站,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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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刀点平仄 诗韵润灵芽——记优秀企业家、诗人李发杰先生两三事
    郝 红 有人说,活在忙与闲的两种境界里,才能俯仰自得,享受生活的乐趣,成就人生的意义。而在优秀企业家、诗人李发杰先生的人生中,忙,就是“直挂云帆济沧海”;闲,就是“清诗近道要,识子用心苦。” 光环存留过去,风雅正置当下。贵州省绥阳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李发杰董事长在数十年的摸爬滚打中,所获得的荣誉不胜枚举。从政府到行业的“创业之星”、“纳税先进单位”,“十佳致富能手”、“优秀企业家”等等;从地方到社会团体的“十佳光彩之星”、“十大孝星”,“捐资助学情暖桑榆企业家”、“尊师重教典范”等等,数百个殊荣与称号应有尽有,牌匾满堂,闻名遐迩。而最光彩夺目而又包含人文气息的是那块挂在庭院大门最显眼处、由中华诗词学会会长周文彰先生亲笔题写的——“中华诗词之家”牌匾,这块牌匾,不仅展示了一个优秀企业家对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且彰显了其独特的人文气息与人格魅力。 熟悉李发杰先生的人都知道,在他的世界里,不仅只有生活层面上的满足,还有着精神层面上的梦想。诸多的桂冠与光环,不足以充实他的整个人生。在他看来,尘世是人生唯一的天堂。而诗词,是各种艺术中最属于心灵深处的情愫。它能把人类灵魂高举到精神层面,能让人变得纯粹而丰盈。因此,对诗词的探究,早已成为他精神层面最大的追求。 对于一个最初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来说,创作古典诗词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但“热爱是最好的老师”,爱因斯坦这句名言阐明了热爱对于一个人谋事的重要作用。热爱,能激发人的无限潜能,也能让人的思想变得活跃而富足。所谓“砖刀点平仄”,就是诗友对他最贴切的评价。不难想象,在一个异常艰苦的环境中,建筑工人,是如何把最沉重的“砖刀”与最风雅的“平仄”结合在一起的。在他眼里,一块砖、一片瓦、一粒沙,都有着独有的韵味。当他把一块块青砖变成了方块字,把一片片锦瓦变成了湛蓝的天空,把黄砂变成了天边的云霞,他的“砖刀”便点出了蕴含着平平仄仄且能抒情达意、震撼灵魂、鼓舞人心的绚丽诗篇。 从最初的古风到如今的格律诗,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不仅写出了心境,也写出了人生。在他的《劝夫》中有这样的句子:“岩上下雨岩下稀,劝夫赌场少去些。输了钱财是小事,输了阿妹你无妻。”这首带有方言的早期作品,虽然不入律,但却让人读之悟理,品之悟道。一首好的作品,不在于词藻有多华丽,也不在于意象有多深远,而在于通俗易懂,有烟火气。这种接地气的作品,宛若一座喷泉,总是能喷出智慧和寓教于乐的火花。如今,在且歌且行中,他的作品已不再青涩,在接地气中透着满满的韵味。无论是命题还是构思,均可称之标新立异,独树一帜。个中行云流水、文采斐然的上乘之作不胜枚举。不再是“夜里拍额苦作诗,词笺遣韵韵来迟。”而是“雏鹰展翅借唐风,且效先贤一脉承。”那种以“云在青天,水在瓶”的精神富足与体现心灵感应的创作方式,可圈可点,相辅相成。 享有“中华诗词之家”之称,必有书香之底蕴。早在明清时期,一代祖李松溪携妻孟氏从江西迁入贵州省绥阳县儒溪乡大溪村,破土建立四衙寨,领召为业。李氏寨前立有围柱,乃土司四重衙门,凡文武官员途经四衙寨,文官须下轿,武官必下马,视为尊重。入黔至今三百余年,已传十七代。李氏宗族一向信而好古,子孙承志,耀门图强。以耕读商匠为本,人才辈出,进士、举人、博士、文化名人,比肩皆是。 李家代有贤良,禀一世崇德,功业昭彰。其兄长李发模,系当代著名诗人。高情睿智,诗承一生。一首《呼声》响彻大江南北;其妻喻明芬,贤良纯朴,相夫教子,相随一生。在她的笔下,丈夫是“年老气虚衰,回家觅路还。一心飞步走,腿脚难迈开。”从简单明了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一个老年人步履蹒跚的真实场景;在儿子李其浩的笔下,父亲既有“知是秋风盛,不堪岁月长”的奋发,也有“经春复夏餐风雨,一待霜寒便始开”的憧憬;在女儿李其琴的笔下,是对父亲“双肩挑二业,坎坷见精诚”的钦佩;在女婿文志坚的笔下,是对岳父“归来仍是少年郎,冬有春华,莫负风流”的祈福;在孙儿李凯的笔下,是对爷爷“长以诗心莳佳茗,满山淑气暖灵芽”满满的祝愿。在李发杰的影响下,即使是他身边的员工陈彪,也创作出“盈眼难收这边景,诗出唤就韵千行”的佳句……一门四代,乃至身边的工作人员,无不受之感染,无不为之苦学耕读,一脉相承。 如今已步入耄耋之年的他,依然诗心不改。从“砖刀点平仄”转型到了“诗韵润灵芽”。以农业旅游发展为主,破土千顷,创建了贵州大溪尖峰顶茶业有限公司,带动家乡产业,解决农民务工问题。积极响应“乡村振兴”与“产业帮扶”的号召,带动家乡实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与组织振兴,为家乡建设、产业帮扶、助农扶贫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常言道,进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而他把平常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这七件事做到了极致,提升了层次。那就是:诗词歌赋书画茶。云蒸灵芽,承茶魂觅之真源;雾煮嘉木,禀茶道衍之灏气。在一片翠色中,摩崖石壁上的诗词歌赋,犹显大雅,让观者顿足难移。让人不禁感叹,在这高情茗香中,尤其彰显了中国的至尊文化——唐风宋韵!强烈的视觉冲击,让笔者也不禁以拙联“茗香伴左,千壶妙语千壶韵;经古随缘,一树灵芽一树诗”以寄之。 耕云先生说:内心安适,俯仰无愧。从一天到一年,从一年到一生,都能够心安理得,活得踏实,秒秒感受安详,活在至真、至善、至美当中,这才是人生的最高幸福。无论是他的过去,还是他的现在,笃学好古,一直是他毕生的追求。如果说,他的前半生,是以优秀企业家为代名词的话,那么他的后半生,优秀诗人——这个称谓或许更加让他欣喜而热爱。 很喜欢这句话:当你活成一束光,光够亮,就福泽四方;光微弱,就惠及身旁。功成不忘家乡情,回馈桑梓赤子心。他心系地方基础教育,积极参与并投身绥阳文化教育事业,捐款捐物、成立奖学基金、出资改善村级学校教学环境、支持村级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留守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提供资助,为乡村振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推动企业及农村开展诗词组织建设,壮大创作队伍,他竭力发展各级诗词学会会员已达200余人。为了不断提高农民诗友的创作水平,多次出资帮助乡村、学校全力推进诗词“七进”工作,特聘请专家学者不定期开展诗词讲座。不仅坚持每月一次开展诗词交流研讨活动,还出资创办了《博雅集》诗刊并定期发刊,一年出一册诗友作品集,大大提高了诗友的创作热情与诗词质量。同时,鼓励大家积极向各级诗词刊物投稿。在他的精心组织下,诗友作品不仅在县级诗刊登载,还散见于《中华诗词》,《贵州诗联》也在“诗人风采”、“诗社集锦”、“校园新声”专栏加以推荐。 步入他的家乡,所看到、所听到的都是他的付出与对他的褒奖。乡亲们用最朴实无华的语言,表达着对他的敬重与感激。那些由他捐资修建的学校、道路、桥梁与亭台长廊随处可见。而最醒目、也是最深得人心的还是乡亲们自发为他所立的“丰德碑”。常言说得好,金杯银杯,不如老百性的口碑。这“丰德碑”足以见证他在老百姓心中的威望,可谓名至实归。 如今,他的企业是“中华诗词示范单位”,他创建的博雅诗社,也获得了“中华诗词示范单位”称号,他的家庭是“中华诗词之家”,而他个人,不仅是优秀企业家,还是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终身名誉副会长,优秀企业家——优秀诗人当之无愧! 一个优秀企业家,如果兼备风雅,格局会高步阔视,情致会超逸绝尘;而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兼诗人,一定会在企业文化中注入品格高洁的大雅风气,一定会让企业的精神领域更加充实与丰盈,在企业中寻找到人生的大意趣、企业的大气象、员工的大智慧。 如此这般集优秀企业家与优秀诗人于一身的耄耋老人,笔者只想说:老骥伏枥,且将楼层更上;龙翔凤翥,惟斯精彩未央。 2023年7月27日于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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