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

中华诗词学会是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文学类学会,是唯一的、正规的全国性的诗词组织。“中华诗词”是一个专有名词,特指中国传统诗词,包括古风、律绝、词曲、辞赋等。中华诗词学会是以促进中华传统诗词发展,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专业化、学术性社会团体。

1987年5月31日,中华诗词学会成立。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习仲勋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成立中华诗词学会,这是件大好事。对我国古典诗词这一优秀的文化遗产,不仅要努力加以抢救和研究,还要不断创新,使我国古老文化能够发扬光大,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任务。

学会首任会长是已故著名爱国人士、诗人,全国政协原副主席钱昌照。

学会第二任会长是已故著名历史学家、教育家、诗人,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周谷城。

学会第三任会长是已故著名诗人、书法家,全国政协原副秘书长孙轶青。

学会第四任会长是著名诗人,原文化部副部长、故宫博物院原院长郑欣淼。

学会现任会长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周文彰。

1994年7月,学会机关刊物《中华诗词》创刊并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现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诗歌刊物。《中华诗词学会通讯》为内部刊物,每季度免费向会员赠送。

2010年11月,学会被国家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2018年12月,学会被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定为国家语委委员单位,也是该组织中唯一的社会团体。2019年11月1日,学会用了4年时间起草、研究、论证的《中华通韵》由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全国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行的第一部新韵书。

学会个人会员已超过5万人,所有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地区诗词组织都是单位会员。绝大多数市、县都有诗词组织,又都是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单位会员。全国有诗词作者估算有350多万人。

学会设有党支部,坚持以党建引领内部建设,坚持以“两讲两树”(讲政治、讲团结,树形象、树正气)开创中华诗词学会工作新局面。学会内设机构:办公室、组联部、理论评论部、诗教部、培训部、网络信息部和直属企业中华诗词杂志社。本着“千方百计调动千军万马激发千家万户”的工作思路,学会名下陆续成立了22个专业委员会。

2021年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制定了《“十四五”时期中华诗词发展规划》。这是2001年学会制定的《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的续篇。《规划》设定了三大目标和九大工程。三大目标是:开创诗词工作服务国家大局的新境界、创造诗词事业满足人民需求的新气象、构建诗词创作紧贴时代发展的新局面。九大工程是:诗词精品创作工程、诗词评论与研究工程、 诗教质量提升工程、诗词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诗词出版与传播工程、诗词组织建设工程、诗词工作联动工程、 学会领导成员和会员学习提高工程、诗词网站联动共享工程。各级诗词组织勠力同心,奋发有为,《规划》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23年9月28日,学会举办了“天涯共此时:海内外诗友中秋联谊会”,居住不同国家、不同省区的诗友有史以来第一次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欢聚一堂,表达心声,吟诵诗词。这次活动为学会用中华诗词增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讲好中国故事作出了有价值的尝试。

学会每年组织中华诗人节、中华诗词学术研讨会、青春诗会、金秋笔会、聂绀弩杯年度诗坛人物等活动,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已成为诗词界的盛典。

学会正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履行新的文化使命,为参与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创造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而努力工作。



学会领导
大事记
  • 中华诗词学会历任会长简介
  • 中华诗词学会发起人名单
  • 中华诗词学会历届领导成员名单
  • 党和国家领导人贺辞贺信讲话
  • 历届中华诗词研讨会简介
  • 中华诗词学会30年大事记
重要文献
  • “十四五”时期中华诗词发展规划
  • 中华诗词学会章程
  • 在中华诗词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范诗银)
  • 筹建中华诗词学会倡议书
  • 孙轶青讲话(二代会报告)
  • 在中华诗词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郑伯农)
  •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四代会工作报告,李文朝)
  • 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 ——2001年2月28日中华诗词学会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 《中华诗词》发刊词
  • 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暨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有关规定
  • 中华诗词之市(州)、中华诗词(散曲)之乡、中华诗教先进单位申报考察验收细则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诗词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poetry society 缩写:c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诗词组织、诗词创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繁荣诗词创作、评论,开展诗学研究,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引领全体会员和广大诗词爱好者开创社会主义时代中华诗词新纪元。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实施精品战略,不断提高诗词创作和理论研究水平;重视、支持群众性诗词活动的开展;加强与相关社团的联系,开展社会文化活动;积极培养诗词人才,促进诗词的普及与提高。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中华诗词》杂志,开办官方网站“中华诗词学会网”,编著各种诗词著作和丛书。

(三)积极开展有关诗词的各种活动,如举办诗会、吟唱会、诗词讲座、培训班、诗书画展、诗词学术研讨交流会等,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有关评比表彰活动等。

(四)努力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界的联系,积极开展海外地区及国际间诗词界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30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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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八条52号三楼中华诗词学会 邮编:100007 京ICP备1904443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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