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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诗词协会章程 (2019年9月21日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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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诗词协会章程

2019 年 9 月 21 日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诗词协会, Hebei Province Poetry Association 简称 HEBP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各地诗词创作者、研究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成立的群众性文化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是河北省民政厅直管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设有党支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贯彻“二为”精神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全省诗家诗友,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与燕赵诗风,振兴诗词事业,繁荣诗词创作,增强文化自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为:

 1、对上接受中华诗词学会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他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2、鼓励会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文学艺术修养,提高诗词理论和创作水平;

    3、编辑出版《燕赵诗词》和与诗词有关的其它书刊;

 4、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诗词研讨活动,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弘扬燕赵诗风,活跃燕赵诗坛;

 5、与全国各地诗词组织广泛交流,加强联系,扩大我省影响,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我省诗词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6、积极与海外诗词组织、侨胞、人士开展诗词学术交流,建立适当的业务联系。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指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各地市县级诗词组织。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并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中华诗词,热心诗词事业;

3、掌握诗词的基本知识并有一定的创作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本人诗词作品,并需有一名会员作介绍人;

2、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注册登记,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河北省诗词协会章程(2019 9 21 日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对本会的服务性活动有优先权;

5、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逾期三个月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5、关心协会建设,积极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需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纪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刊主要负责人和各地市级协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我省诗词界有重要影响。

2、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任职人员 70 周岁生日当日起不再担任协会职务,会长改为名誉会长,副会长改为顾问。会长、副会长原则上连任不超两届。各地级城市诗词协会会长原则上可任省诗词协会副会长。会长、副会长需要延长任命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3、根据相关规定,在职机关公务人员一般不得担任上述职务,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以不超过两届为宜。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者,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有关会议;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处理,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或扩大会)制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由会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别变动,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提请下次理事会宣布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刊为《燕赵诗词》,编委会主任由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副会长担任。其编辑出版工作由编委会下设编辑部负责,实行主编负责制,设副主编一至三名。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助;

3、会员交纳会费;

4、服务性活动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会计和出纳指定不同人选分别兼任,并建立严格、真实、准确、完整的账目。人员变动时办清各种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使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或副会长兼任,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驻会人员的工资、补助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秘书处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作出相应决定并付诸施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种种原因注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对我会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查清算,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在履行完上述两条手续后,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本会即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92号世纪公馆712

邮编:100007邮箱:hbscwlb@163.com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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